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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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587號

原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 律師

被告 王碧桂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

複代理人 章弘裕 律師

劉珈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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