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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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587號
原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 律師
被告 王碧桂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
複代理人 章弘裕 律師
劉珈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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