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葛自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東烈 、 李承錫 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