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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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冠甫 被告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福慶
郭候 (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往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 郭侯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溫祖明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