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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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142號原告太子龍機電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伶 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卓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34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