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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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天任 訴訟代理人 林柏杉
許雅蕙 黃旭田 律師 劉佳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東烈 、 李承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又因本件係屬勞動事件,且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勞動調解聲請。茲經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本院應依同法第29條第4項規定續行訴訟程序。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440元,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付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及勞動調解聲請費各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710元(7,710元-500元-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