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63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35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風化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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