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⒈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⒉之妨害公務執行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所犯附表編號⒊之共同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⒌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所犯附表編號⒍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附表編號⒎之連續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附表編號⒋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⒏之共同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⒐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捌年及附表編號⒑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⒈、⒉、⒊、⒌、⒍、⒎、⒏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⒋、⒐、⒑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連續施用第二│妨害公務執行│共同收受贓物│連續結夥三人以│││級毒品│││上,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135條│刑法第349條│刑法第321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1項│1項第1、2、3、│││2項│││4款│├──────┼──────┼──────┼──────┼───────┤│犯罪日期│91年5月間某│92年3月5日│92年1月下旬│91年1月27日至│││日起至91年9││某日│91年9月7日│││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1│院檢察署92年│法院檢察署91│院檢察署91年度│││年度毒偵字第│偵字第1040號│年度偵字第27│偵字第1827號及│││884號││0號、92年度│移送併辦91年度│││││偵字第502、│偵字第1974、26│││││804號│68號、92年度偵││││││字第900、195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8081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法院│法院│法院│院││├──┼──────┼──────┼──────┼───────┤││案號│91年度苗簡字│92年度苗簡字│92年度易字第│91年度易字第46││最後││第1111號│第433號│170號│2號││事實審├──┼──────┼──────┼──────┼───────┤││判決│91年12月31日│92年5月28日│92年6月19日│92年9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法院│法院│法院│中分院││├──┼──────┼──────┼──────┼───────┤││案號│91年度苗簡字│92年度苗簡字│92年度易字第│92年度上易字第││││第1111號│第433號│170號│2004號││確定├──┼──────┼──────┼──────┼───────┤│判決│判決│92年1月27日│92年8月21日│92年8月28日│92年12月31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3條第1項第15││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3│款(不予減刑)││減刑條例│3款│3款│款││├──────┼──────┼──────┼──────┼───────┤│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年8月│││││15日│(不減刑)│├──────┼──────┼──────┼──────┼───────┤│附註│苗栗地檢92執│苗栗地檢92執│苗栗地檢92執│苗栗地檢93執字│││字第454號│字第1198號│字第1342號│第244號│└──────┴──────┴──────┴──────┴───────┘┌──────┬────────┬────────┬─────────┐│編號│5│6│7│├──────┼────────┼────────┼─────────┤│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結夥三人以上,攜│連續恐嚇取財│││品│帶兇器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6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2年2月間某日至│91年12月26日│91年6月10、11日│││92年3月4日或5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及案號│檢察署92年度毒偵│檢察署92年度偵字│察署93年度偵字第│││字第421號│第263、278、11│3698號││││06、1294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易字第159│92年度訴字第149│94年度易字第17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3年6月10日│93年7月22日│94年8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93年度易字第159│92年度訴字第149│94年度易字第179號││││號│號│││確定├──┼────────┼────────┼─────────┤│判決│判決│93年7月1日│93年8月13日│94年9月23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款│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附註│苗栗地檢93年度執│苗栗地檢93年度執│苗栗地檢94年度執字│││字第835號│字第1090號│第1844號│└──────┴────────┴────────┴─────────┘┌──────┬────────┬────────┬──────────┐│編號│8│9│10│├──────┼────────┼────────┼──────────┤│罪名│共同搶奪│共同連續攜帶兇器│準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5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9條│├──────┼────────┼────────┼──────────┤│犯罪日期│92年9月16日│92年9月15日至92│92年10月27日││││年10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緝字第268號、92年度偵字第││及案號│3783、4839號、93年度偵字第524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2年度訴字第389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9號││事實審├──┼─────────────────┼──────────┤││判決│93年11月25日│94年4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2年度訴字第389號│94年度台上字第3660號││判決├──┼─────────────────┼──────────┤││判決│94年3月23日│94年7月8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九十六年罪犯││(不符合減刑)│(不符合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5年2月││││(不減刑)│(不減刑)│├──────┼────────┴────────┼──────────┤│附註│苗栗地檢94年度執字第896號│苗栗地檢94年度執字第││││1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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