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4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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