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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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873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俊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俊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7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余俊寬之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路○○巷○○號,由其同居人即上訴人母親 謝月嬌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6頁)。上訴人雖於10
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內容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狀,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葉逸如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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