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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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9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楊漢銘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楊漢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
908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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