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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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59號聲請人 黃文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瓊滿┌─────────────────────────────────┐│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81│├──┼────────────┼────────┼──┼──┼──┤│0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40│├──┼────────────┼────────┼──┼──┼──┤│0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