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原告 劉雲英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 律師被告 張庭瑜 被告 吳國昌 被告 曾俊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4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參酌原告代理人民國104年1月5日聲請狀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鄭昱仁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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