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227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返還不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