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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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高雄市苓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3,268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7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7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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