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955號聲請人 鄧建興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鄧漢海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鄰0000000號)於109年6月1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鄧漢海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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