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嘉簡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凱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6頁倒數第3行「附表編號3」更正為「附表編號4」。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查本件刑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6頁倒數第3行「附表編號3」應係「附表編號4」之誤載,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