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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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8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興峰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法官溫祖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