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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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麒文選任辯護人林永瀚律師
葉芷彤律師被告 黃國龍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麒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黃國龍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盧麒文、黃國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8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5年11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