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八號
聲明人即上訴人太普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明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乙○○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太普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變更為乙○○,具狀檢附桃園縣政府函、及太普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度董事會議事錄一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曾煌圳法官李慧兒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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