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㈢字第二五二號),提起上訴,並追加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追加之。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再追加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台北縣新莊市○○段頭前小段三一五之一地號內超過如原判決附圖橙色所示二二一平方公尺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部分,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陳碧玉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