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侑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侑穎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71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2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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