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祈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祈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祈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羅祈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4年9月22日,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4年
9月22日之前,又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5、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幣1,000元折算壹│││日││日│├────────┼────────┼────────┼────────┤│犯罪日期│104年2月26日│103年10月28日凌│103年10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回溯│晨0時10分許回溯││││26小時內某時│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894號│毒偵字第211號│毒偵字第21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壢交簡│104年度原訴字第│104年度原訴字第││││字第175號│17號│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17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壢交簡│104年度原訴字第│104年度原訴字第││││字第175號│17號│17號││判決├────┼────────┼────────┼────────┤││判決│104年9月22日│104年11月6日│104年11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614號│執字第15607號│執字第1560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17日│103年12月18日│104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7號│毒偵字第57號│毒偵字第227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原訴字│104年度審原訴字│104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第21號│第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原訴字│104年度審原訴字│104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第21號│第40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7日│104年11月17日│104年11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599號│執字第16600號│執字第16601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4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27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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