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17號原告 趙祖齡 被告 林倖如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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