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梓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87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
4年8月7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之住所,嗣上訴人於
104年8月10日提起上訴,併陳報前揭忠明南路之送達代收地址(按:上訴狀並無送達代收人之姓名),惟其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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