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512號
原告 江家維
被告 許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於宣判期日前承辦法官已職務調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