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71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債務人 黃惠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㈡新台幣貳萬陸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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