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1700號債權人 張喜冠
1債務人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堅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蘇堅樑之請求是否連帶?(聲請狀之聲請之聲明記載債務人應連帶給付)
二、債務人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