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6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樹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000年00月00日歿)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故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蕭樹炎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刑事分案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惟被告已於111年12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起訴程序即有違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41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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