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054號債權人 王俊達 債務人優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泰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貳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伍拾萬伍仟壹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伍拾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