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202號債權人首福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清 和債務人飛蒲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鳴展 (原名 何東益 )
一、債務人飛蒲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鳴展(原名何東益)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