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郭惠玲 被告 林清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