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陳苓彣 法定代理人 范麗君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被告 柯銘啟 兼法定代理人 柯茂盛
姚月華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