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原告 邱威珹 (原名 邱忠賢 )
5樓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被告 蔡坤欉
蔡順安 上列被告蔡坤欉、蔡順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邱威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