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83號上訴人雪麗舞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趙藍士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被上訴人 陳國基 訴訟代理人 洪彙嫻 被上訴人 許永芳 被上訴人 鐘文彬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