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586號

上訴人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586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000元,而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就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即為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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