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忠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偵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係幫助未滿18歲之少年犯罪,且施用毒品僅戕害施用毒品者之身心健康,尚未危及無辜之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