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號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複代理人 孫慧雯

被告 陳宜堃陳振昌

陳林麗華

陳毅昌

陳文昌

陳月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玖佰玖拾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請求權係為詐害債權之撤銷權。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參照)。再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係請求被告間就被繼承人 陳助鄉 所遺留如附表編號1、15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所有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並應將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之所有權分割登記予以塗銷;至訴之聲明第3項則係主張代位被告陳宜堃請求分割被告間所繼承被繼承人陳助鄉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並由被告按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分別共有。經核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依前揭說明,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43萬6,157元為準;另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因系爭遺產總額為3,314萬7,196元,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4月8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100011428號函附陳助鄉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歷次遺產稅申報書及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62萬9,439元【計算式:遺產總額3,314萬7,196元×陳宜堃應繼分比例1/5=662萬9,439元,元以下4捨5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6萬5,596元【計算式:43萬6,157元+662萬9,439元=706萬5,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99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徐嘉霙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名稱

持分/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0分之5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0000分之422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0000分之422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0000分之422

5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0000分之422

6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0000分之422

7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9分之2

8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5分之2

9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5分之1

10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5分之2

11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9分之2

12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13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5分之1

14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000號房屋

300000分之100000

15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000巷0弄00號3樓房屋

全部

16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000巷0弄00號5樓房屋

8分之2

17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中山分行存款

322,651元

18

存款

台北圓山郵局存款

119,879元

19

債權

應收臺北市○○區○○路000號房地款

2,816,915元

20

其他

出售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3房地款10.10.5贈與配偶

6,865,186元

21

其他

104.04.29贈與臺北市○○區○○路000號房地

3,416,915元

22

其他

南山人壽康寧終身壽險退還保費

100元

23

其他

南山人壽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壽險退還保費

840元

24

其他

南山人壽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險-被保人陳毅昌

234,120元

25

其他

南山人壽康寧終身壽險

102,211元

26

其他

南山人壽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壽險

658,011元

27

其他

南山人壽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壽險

151,851元

28

其他

南山人壽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家庭防癌保險

300,000元

29

其他

光陽普通重型機車CZV-118

30

其他

光陽普通重型機車373-CXP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