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告 楊承翰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房地准予分割。原告係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取得上開房地持分,拍定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916,000元(計算式:2,479,000元+437,000元=2,916,000元),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可憑,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9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