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同意建築房屋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丙0000000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同意建築房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補字第3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日送達,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