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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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36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
李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狀上之聲請人公司章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二、查報被繼承人甲○○之同父( 紀鵬 )異母( 紀許易 )之姊(即出生別為長女)為何人?是否尚生存,並陳報相關之戶籍資料。
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