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56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坤賜 即新南美窗簾行間給付權利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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