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抗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抗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1號抗告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數罪併罰,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3月6日96年度聲字第57號裁定不服,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九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檢察官提起抗告。
二、經查被告所犯數罪中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已經因為感訓期間之執行而折抵,而被告所犯數罪所處之刑分別是5月、5月、2年,本院認為本案被告之執行刑以2年6月9日為適當,以避免因定執行刑,使原經審判程序所定的徒刑喪失矯正的功能。檢察官之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更為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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