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劉柏駿法官詹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官張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