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東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東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東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東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