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非調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非調字第504號聲請人 郭信宏 相對人 郭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其長子即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地址觀之,聲請人之住所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故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