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建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上訴人 莊春和 即春億工程行
莊毅誠 即春城工程行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穎
張振忠 被上訴人北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種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蘇靜怡 律師複代理人 廖學能 律師
李家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號第1審判決,關於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就其上訴不合法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該當事人在第一審獲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第二審上訴之餘地。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本息,莊春和即春億工程行在新台幣(下同)27萬3046元、莊毅誠即春城工程行在27萬3045元(合計54萬6091元),暨莊春和即春億工程行請求點工工資在12萬3050元本息部分,原審係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對原判決該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自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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