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聲簡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聲簡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壢聲簡再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廖振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07月30日第一審刑事簡易確定判決(99年度壢簡字第16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與上述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應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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