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傑鈞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傑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傑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刑),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
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查如附表編號五至六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一至四、七至八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本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就該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6年08月31日簽名捺印之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4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七至八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9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案件再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8年8月。是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上揭法條規定及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附表:受刑人許傑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5年03月31日07時30分│105年05月04日10時許│105年05月05日08時30分│││許││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94、│105年度毒偵字第594、│105年度毒偵字第594、││││597、649、724號│597、649、724號│597、649、72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41號│105年度簡字第241號│105年度簡字第2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9月30日│105年09月30日│105年0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41號│105年度簡字第241號│105年度簡字第241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備註│1.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206號。│第3206號。│第3206號。│││2.編號1至4所示之罪,│2.編號1至4所示之罪,│2.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41號刑事簡易判決定│241號刑事簡易判決定│241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定。│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5年05月19日│104年05月05日18時17分│105年05月07日15時3分││││許│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94、│104年度偵字第3859、38│104年度偵字第3859、38││││597、649、724號│60號│6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41號│105年度訴字第305號│105年度訴字第3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9月30日│106年01月26日│106年01月2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41號│105年度訴字第305號│105年度訴字第305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25日│106年03月27日│106年03月27日│├────┴────┼───────────┼───────────┼───────────┤│備註│1.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06號。│第1019號。│第1019號。│││2.編號1至4所示之罪,│2.編號5至6所示之罪,│2.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簡易判決定│3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3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期徒刑7年6月確定。│期徒刑7年6月確定。│││定。│││└─────────┴───────────┴───────────┴───────────┘┌─────────┬───────────┬───────────┬───────────┐│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5年08月12日22時許│105年08月16日03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274、│105年度毒偵字第1274、│││││1781號│178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95號│106年度簡字第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7月26日│106年07月2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95號│106年度簡字第95號│││決├────┼───────────┼───────────┼───────────┤││確定日期│106年08月14日│106年08月14日││├────┴────┼───────────┼───────────┼───────────┤│備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49號。│第2449號。││││2.編號7至8所示之罪,│2.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95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95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