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後,於107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瑞修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106年10月19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1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今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574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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