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0號聲請人 李英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表明欲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之發票人、金額、發票日、票據種類、表明票據曾經於何法院何案號聲請執行,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